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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十严禁”“十必查”》(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浏览量:3698 时间:2021/07/30

各合作办学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防范风险隐患,切实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十严禁”“十必查”(试行)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原文和我校发现相关情况和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近年来,个别合作办学单位在办学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带来一些风险隐患,产生一些不良影响。鉴于此,对合作办学单位招生、缴费、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等方面做以下整改要求:

一、合作办学单位不得异地招生。

二、合作办学单位不得从其他机构和个人手中转接生源。合作办学单位对该办学单位所属学生严格执行一级管理,严禁各类点中点管理模式。

三、合作期间,学生未毕业前,不得变更合作办学单位名称和法人。

四、严禁以降低学费标准的方式争取生源。

五、合作办学单位不得代收学费。合作办学单位所属学生学费,由该办学单位组织学生按时缴纳到我校财务处缴费平台。严格执行按学费标准分年度进行缴纳,严禁跨年提前收费。

六、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第一时间将报道须知和新生须知、应知事项告知学生,维护学生知情权和其他权益。

七、合作办学单位应按照学校每学期下达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教学计划,保证必要的教学条件,按照面授课程计划,安排面授教室和组织师资,并安排考试。

八、合作办学单位应使用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向学生提供主办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学习;支持教师、学生在教学平台上进行学习交流;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九、合作办学单位应依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线下考试工作。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试纪律。

十、学校每学期对各合作办学单位进行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学中存在问题较大、管理混乱的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合作办学单位严格对照以上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者终止合作办学关系。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十严禁”“十必查”》(试行)的通知